“依法治污”法治保障更有力
近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修订,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别涛介绍,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这部法律通过加强对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的监管力度,将有力促进固体废物领域生态环保工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
他表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依法治污”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更加严格。生态环境领域“高质量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效,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生态环境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共13部,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二十分之一;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资源法律22部;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规定了“绿色”制度,并且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共30件,占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总数近二十分之一。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共计88件。
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等环节、全过程协同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与重大法治、重大改革紧密融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进环境标准基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切实按照“依法治污”总要求,构建了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相适应的法规标准大框架,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更完善
别涛介绍,目前,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140项,包括17项环境质量标准,186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231项环境监测类标准,42项环境基础标准,648项环境管理规范,16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标准。同时,在生态环境部备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266项,其中现行有效标准243项。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越来越完善。
党的十九大以来,围绕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发布83项标准。围绕碧水保卫战,发布42项标准。围绕净土保卫战,发布68项标准。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发布8项环境基础标准,105项排污许可相关标准。
我国生态环境基准管理体系“从无到有”,基础性、科学性、战略性的目标定位逐步清晰,水生态环境领域率先实现基准“零的突破”。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和数据调查不断夯实,与环境管理融合机制逐步落地。环境与健康工作已经纳入《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重要文件中。
赔偿制度改革更深化 案件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加广泛
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新制修订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成为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的一个典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联合构建了改革分工协作、整体推进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转。
别涛介绍,实践中,赔偿案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和全过程,引发广泛关注和良好反响。目前,全国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29亿元,推动有效修复超过1150万立方米土壤、2000万平方米林地、600万平方米草地、4200万立方米地表水体、46万立方米地下水体,清理固体废物约2.28亿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过程中,公众累计投票数超过440万,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赔偿等推进、改革工作正逐步落实落细。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损害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等8项技术文件,基本覆盖各类环境要素;联合司法部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配合财政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印发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57个市印发市地级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改革目标和推进路径,确定具体实施改革的部门及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212个。
就下一阶段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工作,别涛表示,将紧紧围绕“依法治污”目标导向,推动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有法可依。同时,抓紧开展环境法的法典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模式,逐步减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继续加大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统筹推进基准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系统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统筹协调。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