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商务部做出的裁定,除对越南、印尼和台湾进口的所有塑料袋征收一般税外,还将对18家越南公司、2家印尼公司和2家台湾公司征收带惩罚性质的特别税。
其中,越南企业的适用税率为69-85%,台湾企业为36%-96%,越南企业为52-76%。
美国塑料袋生产商对这一决定拍手称快,称此举将有力地遏制他们所说的违反美国贸易法和世贸组织规定以“不公平的价格”在美倾销进口塑料袋。
代表位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Hartsville的Hilex PolyCo.LL CinHartsville公司和位于休斯顿的Superbag Corp.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的多家美国塑料袋生产商的律师JoeDorn在一份声明中说:“征税措施将有助于恢复美国市场的公平竞争,进而使我们的企业保留在美国的工厂及员工。”
越南媒体援引一位政府官员的话说道,美方的裁定有失公允,而且越南已向美国政府官员提交证据,证明越南企业在出口上未违反WTO的规定。
美国政府在3月底做出的最新的两项裁定中宣布了这些企业的倾销利润和具体的补贴金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望在4月14日做出终裁。
美国方面还称,越南进口塑料袋的补贴幅度为0.44%-52.56%。来自华盛顿的King&Spaulding法律事务所的Dorn说,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对越南企业征收反补贴税/抵销性关税。
根据美国政府的数据显示,2006-2008年间,越南塑料袋进口额的增长幅度最大,从2006年的1740万美元增至2008年的7940万美元。
同一时期,台湾塑料袋进口额从1760万美元增至5120万美元,印尼塑料袋进口额从2350万美元增至3770万美元。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4月14日的终裁中维持初裁结果,今后进口商将为以上三个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塑料袋缴纳现金保证金,而越南进口塑料袋还需缴纳反补贴税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