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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应用协会废钢加工配送中心示范基地准入标准
 
来源: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网        发稿时间:2010-04-21 10:19:56        发稿编辑:lzr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废钢加工配送中心

  示范基地准入标准

  (试行)

  凡自愿申请建立冠名为:“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废钢加工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示范基地”的会员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立项目的:按照我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所制定的产业调整和发展方针,为了加快我国“小而全”的废钢铁供需体制的改革和国际接轨。用5~10年的时间在我国分区域建立起“大批量采购,集中加工,统一配送”的新的废钢铁供需体系,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质量,减少污染,稳定市场,保障供给的目的。

  第二条 服务宗旨:树立“中心为钢厂服务,钢厂为中心着想”的服务宗旨,建立长期的战略联盟和稳定的供需关系,提高加工配送能力,延伸售后服务,实现供需和谐,物流畅通,相依相存,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三条 经营理念:牢固树立“诚信服务,品牌效应”的理念,优化配送服务,优化品种质量,优质优价,公平公正,遵合同守信誉。以品牌求利润,以服务求发展。

  第四条 行为自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规行约。避免恶性竞争,服从协调,统一对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

  第五条 “中心”应自觉地接受协会的监督和宏观调控。协会要积极给以指导、关爱和培育,树立示范形象,发挥示范作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准入标准

  第六条 申办企业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年废钢铁分选、加工、配送能力达到50万吨以上,初始产能应达到10万吨。

  第八条 拥有较先进的废钢加工设备和生产工艺,能生产高品位废钢。如剪切机,打包机,破碎机,抓钢机等。有较先进的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或正在通过ISO质量认证。品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品牌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参假。

  第十条 严格控制资源流向,所有废钢产品不允许销售给国家禁止的利用废钢改轧建筑材料或冶炼“地条钢”的非法企业。

  第十一条 环保控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TB13456-9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有关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一定的综合再生处理产能,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里昂、电池等,必须具有相应的回收、处理设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注重厂区绿化和清洁卫生,逐步达到“花园式工厂”或“清洁生产企业”标准。创造一个优美和谐,整洁心怡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保护制度和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患于未然,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新建企业或技改项目,根据管理权限必须具有当地政府或上级政府的立项批文,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六条 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售后服务机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公平交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引领风范。

  

  三、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向协会秘书处递交本企业申办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的申请报告;按照“准入标准”进行自检,并写出自检达标报告;提供相关的支撑文件或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或《达标排放合格证明》《土地使用证》《质量体系认证书》或有关生产经营方面政府或协会授予的资质证明等。

  第十八条 协会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照准入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由协会秘书处授予“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废钢铁加工配送示范基地”厂牌。

  四、宏观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对配送中心实行宏观调控。对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进行指导;对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安全环保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服务钢厂,稳定市场,发展行业”的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汇报工作制度,“中心”要每半年定期向协会汇报生产经营状况,试点运行情况,困难和建议。协会将给予及时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在协会的指导下,加强和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和沟通,进而组建协会废钢采购联盟,提高行业的集中度,统一对外,联合采购,提高我国作为一个废钢应用大国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地位。掌握废钢进口的主动权。建立稳定的废钢供应市场。促进我国废钢铁应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