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森林法有一共同点,即采伐后再造林是森林所有者的义务。
芬兰
1996年修改的森林法规定,为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必须进行间伐或为营造新林分必须进行更新采伐(主伐);土地所有者主伐开始5年内或结束后3年内有义务再造林;森林的管理和利用必须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栖息地。所有林主除自家利用外,在采伐时,包括更新方法及特别重要栖息地的作业等有义务向当地森林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中心申报。当申报违反森林相关法律或申报的更新方法不利于森林更新时,林业中心必须与林主交涉,当出现交涉不成、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申报有违法现象的情况,可以停止采伐计划。
德国(巴登-符腾堡州、莱茵兰-法尔茨州)
联邦森林法规定,采伐后再造林(包括天然更新)和永续森林经营是应尽的义务。根据这一原则,各州的森林法都对采伐面积和利用林分的林龄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巴登-符腾堡州森林法(1995年8月31日)对皆伐有所限制,1公顷以上的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有效期为3年;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熟林的保护,50年生以下的针叶树和70年生以下的阔叶树禁止皆伐。3年以内有造林义务。莱茵兰-法尔茨州森林法(2000年11月30日)规定,0.5公顷以上(同龄纯林2公顷以上)的禁止皆伐,50年生以下的针叶树和80年生以下的阔叶树立木禁止利用。
奥地利
因山岳地带较多,所以对采伐特别严格。森林法规定,60年生以下的未成熟林禁止皆伐,2公顷以上的森林禁止皆伐,主伐后放置不管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破坏森林”而受到禁止。
美国(俄勒冈州)
再造林是森林所有者的义务。对于立地指数1级-5级的所有森林有义务再造林,但立地指数最低的6级森林可以不进行再造林。天然更新,只在获得森林事务所的批准时方可实施。
瑞士
1991年的森林法规定,所有森林原则上禁止转用和皆伐,因此以间伐和择伐作业为主。对未经许可的转用者和怠慢或妨碍造林者,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以下瑞士法郎的罚金(过失行为罚4万以下瑞士法郎);对限制森林准入者和未经许可在林内采伐树木者,则给予拘禁或处以2万以下瑞士法郎的罚金。这些惩罚措施是法律的最终手段,通过日常的指导和宣传普及活动,人们普遍能遵守森林法等各项规定,因此违法行为极少。2007年森林法修改后允许2公顷以下面积的皆伐,但规定不能破坏森林功能的持续性。森林所有者采伐时需先提出申请,30日内可以书面的形式对许可决定提出异议。作为“采伐许可条件”,许可书中明确写清遵守对森林内药剂使用的规定和作为病虫害对策的木材化学处理的禁止措施、针叶树搬运或剥皮的期限以及木材采伐许可的有效期限;作为“指示事项”,明确写清遵守瑞士伤害保险公司的安全规则和签订事故保险。
法国
森林法没有对森林的皆伐面积进行限定,地区条例同样也没有对皆伐面积限定。但是,森林法对森林转为他用的限制和采伐迹地更新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采伐迹地不论是天然更新还是人工种植,规定应在5年内进行更新。
地区森林所有者中心(CRPF)是一个由拥有众多森林官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组织,对简易经营计划及林业优良实践活动进行认定和监督,同时也对私有林提出技术上的建议。简易经营计划允许在5年的期限内执行采伐计划,变更超过这一计划时必须得到CRPF同意,在处理风倒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事后通知。但是CRPF没有取缔未经许可的采伐和非法采伐的权限。对私有林经营拥有警察权限的是县农林局(DDAF)。县农林局是农业部下属机构,接受未制定简易经营计划的中小私有林主的采伐申请,以及批准受害木的处理等。关于森林经营的详细规定,各县条例有所不同,但全国的一般规则是当采伐量超过立木蓄积的50%时,必须向县农林局申请,县农林局则在4个月内决定同意与否。当用于自家消费而采伐木材和薪柴时不需申请;当有违法行为时,一经县农林局证实将给以法律处罚,包括高额罚金和判处徒刑。因为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所以在法国很少有非法采伐的行为。
瑞典
森林法规定必须保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限制50公顷以上面积的皆伐;保护未成熟林分,依树种不同,45年~100年生的树木禁止采伐;采伐结束后3年内有义务再造林。中国绿色时报 李星
本文来自: 中国木材网(www.chinatimber.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chinatimber.org/news/34008.html